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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自治区民委关于征求《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工作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研究,根据国家关于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研究体系建设有关文件,结合民族工作实际,自治区民委在《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工作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草拟了《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工作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如有提出工作意见的单位或者个人请以书面意见反馈我单位。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2月8-12日。联系单位:自治区民委理论研究处联系电话:0471-4895429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工作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2025年12月8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工作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研究,为高质量完成好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提供学理阐释和智力支撑,充分发挥民族工作领域专家学者“思想库”“智囊团”作用,更好为民族工作科学决策服务,不断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根据国家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研究体系建设有关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全面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的若干措施》《内蒙古自治区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促进条例》等政策法规,结合民族工作实际,现就健全完善民族工作专家库,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家库旨在从区内外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研究机构汇集民族工作理论和实践研究方面的知名专家、学者,区内长期从事民族工作,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领导干部,为全区民族工作决策咨询、规划编制、风险评估、专题调研、宣讲培训、项目评审、社会服务等提供人力资源和智力支持。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民委)按照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建立专家库,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负责组织专家征集、出库入库和管理专家库。第二章 入库条件及申请第四条 专家入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热爱民族工作,具有良好的研究和实践能力、科学素养和职业操守,无不良科研诚信和社会信用记录;(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能够独立、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履行工作职责;(四)熟悉民族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和业务服务决策能力,身体健康并能够胜任工作;(五)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的职务,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在全国、全区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院士、长江学者、部省级专业团队领军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六)在统战民委系统从事民族工作满10年以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在职或离退休领导干部。入库专家必须具备(一)、(二)、(三)、(四)条件,同时具备(五)或(六)条件,方能入库。第五条 专家入库申请采取单位推荐和点名邀请相结合的方式。由专家所在单位进行推荐,严把政治关、审查关,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推荐入库和点名邀请的专家,需完整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工作专家库入库专家推荐表》,经所在单位初审后,推荐至自治区民委。第六条 自治区民委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入库备选专家,由自治区民委结合全区民族工作实际和需要,进行遴选及分类管理。拟入库专家名单和调整意见经自治区民委党组会议研究审议,在自治区民委机关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聘任入库,同时颁发聘任证书。第三章 专家选用、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专家选用包括随机抽取和择优选取两种方式。抽(选)取方式由自治区民委根据工作实际和需求选定。第八条 入库专家开展以下工作、服务或活动:(一)在自治区民委的指导下,协助参与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有关民族工作的科学决策;(二)受自治区民委委托,承担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提交民族工作领域咨政报告或提供咨询服务;(三)参与研究和编制全区民族工作相关的政策、法规、规章、规划、计划、方案等;(四)参与自治区民委组织的民族工作相关调查研究、实地考察、征询意见等活动,形成成果报告并协助转化利用;(五)参与自治区民委组织的民族工作相关人员教育培训、主题讲座、宣讲交流、风险评估等活动;(六)参与自治区民委民族工作研究项目的立项评审、监督指导、评估验收等工作。第九条 入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一)对议事事项和有关行政管理规定的知情权;(二)专家参与评审工作时,拥有独立自主、公平公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干预影响的权利,以及要求在评审结论中充分保留个人评审意见,并拒绝在不符合本意的结论上签字的权利;(三)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内蒙古自治区民委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标准接受合法劳务报酬,报销差旅费等权利;(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独立、客观提出评审、论证、咨询等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和干扰;第十条 入库专家履行如下义务:(一)以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决策咨询、规划编制、风险评估、专题调研、宣讲培训等工作;(二)按照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项目评审活动,按时提供公正的评审意见或结论;(三)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审工作纪律,对聘期内各类服务工作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四)自觉遵守民族工作专家库管理办法,按时参加各类活动或提供各种服务,因故不能参加的,需提前告知活动组织者;(五)与评审工作或项目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六)从事评审等相关工作时,不得接受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不得利用入库专家的身份和影响力从事商业活动,为本人或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其他单位的利益;(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入库专家实行聘任制。每一轮聘期5年。第十二条 聘期内,入库专家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申请变更。第十三条 入库专家聘期届满的,由自治区民委组织对入库专家资格进行复审。复审通过且入库专家自愿续聘的,经自治区民委批准后履行续聘手续。复审未获通过或无续聘意愿的,予以解聘。第十四条 入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民委将通知其所在单位和本人,予以解聘:(一)因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入库专家条件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四)两年内无故不履行工作职责或缺席工作和活动2次及以上的;(五)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六)公众举报不符合专家资格,经核查属实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专家具有本办法第十四条(四)所列情形之一的,自出库之日起2年内不予入库;具有第十四条(二)、(三)、(六)、(七)所列情形之一的,将不再允许入库。第十六条 解聘出库的有关人员,不得再以专家库专家身份从事相关活动。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发布日之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工作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内民委发〔2023〕47号)废止。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初审:刘美君复审:张玲玲终审:云冰制作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地方语言文字研究应用中心(内蒙古民族团结杂志社)
关于下达2026年中央第一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公告, 中央财政2026年第一批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已拨付我区,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自治区民委党组会议研究,并商自治区财政厅同意,确定资金分配意见(详见附表)。自治区财政厅于2025年11月26日印发《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内财农﹝2025﹞1318号)。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内农牧帮扶发〔2025〕196号)要求,本批资金按照四个因素进行分配:一是少数民族人口数量因素(权重20%);二是人均可支配收入因素(权重20%);三是政策因素(权重50%),四是绩效等考核结果因素(权重10%)。联系电话:0471-6962382,通讯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院7号楼自治区民委共同发展处。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2025年11月28日 初审:张磊复审:李志田终审:云冰制作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地方语言文字研究应用中心(内蒙古民族团结杂志社)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成立八十周年民族工作光辉实践》挖掘整理展示项目竞争性磋商招标开标时间调整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成立八十周年民族工作光辉实践》挖掘整理展示项目(内民委办公室〔2025〕2号)的采购。截至2025年11月28日下午5:00,项目报名及供应商资格初审工作已完成。由于我委需要对本项目服务部分内容进行优化调整,现将开标时间调整至2025年12月8日。请已通过资格初审的报名供应商于2025年12月4日下午17:00前到自治区民委320室领取优化调整后的采购文件。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12月8日下午15时。投标地点: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181号院7号楼)特此通知。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2025年12月1日 初审:刘东泽复审:刘斌终审:康宇凤制作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地方语言文字研究应用中心(内蒙古民族团结杂志社)
自治区民委关于2025年度民族工作研究项目结项评审结果公示的公告,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工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内民委发〔2025〕29号)有关规定,经初审和复审,现将自治区民委2025年度民族工作研究项目评审结果予以公示。参与评审的58个项目中,优秀等级项目9个,良好等级项目19个,合格等级项目25个,不合格等级项目5个。公示期截止2025年11月28日。公示期间,单位或个人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映,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以单位名义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逾期不予受理。联系人:刘美君 其布热联系电话:0471-69454290471-6968340 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181号院7号楼自治区民委自治区民委2025年度民族工作研究项目.docx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2025年11月24日初审:刘美君、 其布热复审:张玲玲、阿荣塔娜终审:云冰、阿拉塔制作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地方语言文字研究应用中心(内蒙古民族团结杂志社)
“光影北疆·同心筑梦——我身边的民族团结进步故事”摄影作品展展期延长啦~, “光影北疆·同心筑梦——我身边的民族团结进步故事”摄影作品展自2025年11月4日开展以来,受到了广大群众的喜爱与支持,为满足更多观众的观展需求,展览将延长展期至2025年12月7日。温馨提示1.场馆开放时间为每周二至周日9:00—20:00(逢周一闭馆),19:40停止入场。2.内蒙古美术馆所有展览免费面向观众开放,观众入馆参观时,需在入口处核验身份证、进行安全检查。为了展品安全,液体饮品请勿带入展厅,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管制器具入馆。3.志愿者服务台电话:0471—5611941(周二至周日)。4.参观无需预约。初审:刘婷婷复审:杨芳终审:康宇凤制作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地方语言文字研究应用中心(内蒙古民族团结杂志社)
关于对第五届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拟推荐对象的公示,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民委关于开展第五届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的通知》(人社部函〔2025〕40号)要求,经自治区各盟市民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委和人社局推荐,自治区民委党组会议研究,自治区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国家民委初审确定,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以及实地考察,现对第五届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正式推荐对象建议名单及其简要事迹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5年10月21日至27日(共5个工作日)。如对推荐对象有异议,请于2025年10月27日17时前向自治区民委机关党委(人事处)反映。反映形式为电话、电子邮件,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联系电话。联系电话:0471-6944815,6944991电子邮箱:nmmwrsc@163.com 附件:1.第五届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对象建议名单2.呼和浩特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简要事迹3.包头市达茂旗民族事务委员会牧仁简要事迹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2025年10月21日附件1:第五届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对象建议名单 一、先进集体呼和浩特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二、先进个人牧 仁 包头市达茂旗民族事务委员会一级主任科员附件2:呼和浩特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简介 呼和浩特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按照自治区党委“走在前、作表率”要求,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2023年呼和浩特市获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全面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市建设,为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贡献民委力量。一是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体系建设,构建“1+6+1”研究框架,搭建“研究中心+研究基地”工作体系,成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中心,制发工作规则、项目管理办法和专家库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建立专家库,实施研究项目,编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地方经验与学理构建文稿汇编》,一体化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工作。二是常态化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创新开展“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群众教育实践活动和“民族政策宣传月”“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民族法治宣传周”活动,融合“道中华”宣传推广“千秋昭君塞上情”等沉浸式演出,在《中国民族》杂志刊发“紧紧围绕主线 彰显首府担当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呼和浩特实践”等文章,开设“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走深走实”等11个媒体专栏,制作推出《这就是我生活的呼和浩特》等新媒体宣传产品,举办中小学生讲文物故事大赛等活动,发布民族团结主题大中小学思政课一体化品牌,组织28个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基地开展覆盖各族群众的“感悟中华文化”等教育实践1000余场,打造具有首府辨识度的“青城石榴红”宣教品牌,多元化展现北疆风貌之美、地域之美和民族团结之美。三是以贯穿一条主线、办好两件大事、完成“五大任务”、实施“六个工程”、推进“六个行动”,培育“六大产业”集群、融入“四大经济圈”、建设“五宜”城市、打造“六个区域中心”为重点,赋予所有改革发展以“三个意义”,统筹推进民族团结和共同富裕,深入开展和美乡村试点建设,赛罕区入选国家民委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现代化试点。四是全面推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持续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创建。截止目前,共创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等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7个,自治区本级命名新城区、托克托县等全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61个。印发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创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八进“一进一主题”,组织社区书记推动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能力提升培训,持续推动各族群众互嵌式发展试点建设,广泛开展“红领巾爱祖国 石榴籽一家亲”等各族青少年交往交流活动,召开旅游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工作推进会,举办文博场馆讲解员技能大赛,组建“青城融讲”团队,推送莫尼山非遗小镇入选国家民委旅游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试点。五是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健全民族工作协调机制和民委委员制度,完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绩效考核指标,指导委员单位结合职能职责共同做好民族工作。以市委1号文件印发《关于以建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市为抓手推动各项工作向主线聚焦的工作方案》,推动建立各项工作向主线聚焦协调联动机制。协助自治区民委承办国家民委推进健全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体系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指导全市民委系统聚焦主线完成“三定”规定修订和职能职责调整,制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前置审核办法。与中央民族干部学院建立战略合作开启“院地合作”“央地协同”新模式,线上线下培训近4000人次。健全涉民族领域风险隐患排查处置工作机制和应对处置流程,组织开展培训演练,防范化解民族领域风险隐患。 附件3: 牧仁简要事迹 一、基本情况牧仁,男,蒙古族,中共党员,曾任内蒙古包头市达茂旗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现任内蒙古包头市达茂旗民族事务委员会一级主任科员。二、综合表现和工作实绩牧仁同志因工作成绩突出,曾在达茂旗科级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当中连续四年被评为优秀;达茂旗民族事务委员会连续三年获得内蒙古自治区信息工作先进集体。旗帜鲜明讲政治,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举旗人”。牧仁同志深知思想引领是民族团结的根基,他始终将学习领会、宣传贯彻党的民族理论和方针政策作为首要任务,带头系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刻把握“十二个必须”核心要义,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民族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在日常工作中,他坚持学以致用,将理论知识与工作实际紧密结合。他积极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推动各项民族政策在达茂旗落地生根。在他的努力下,全旗各族各界干部群众更自觉主动的参与到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形成了人人讲团结、处处显团结的良好氛围,使民族团结之花在边疆草原绽放的更绚丽。破立并举添动力,做边境地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行动派”。他在担任达茂旗民委主任期间,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敢担当、善作为、勇争先,为边境地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注入新活力。他为充分发挥好达茂旗红色资源,以持续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为抓手,创新提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同达共茂 团结固边”品牌,架构“1+4+N”发展格局,通过“创”推动群众致富,利用“建”筑牢“两个屏障”,掀起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流的红色旅游、研学旅游热潮,惠及群众7.5万余人次,切实拓宽了边境地区“旅游+民族团结”发展新形态。在他的有力推动下,达茂旗被评为全区民族团结进步示旗,培育出各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55个;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27个;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28名;同时他推动建设的达茂旗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基地被国家民委命名为被国家民委列为边境中华民族历史观宣传长廊建设“包头节点”;内蒙古科技大学“大思政课”实践教育基地、包头市校企地共建职业院校思政课教师研修基地和包头职业技术学院“大思政课”实践教学点在此挂牌。聚焦发展惠民生,做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现代化的“实干家”。他十分牵挂在边境一线居住、义务守边,承担保家护国政治责任的牧民群众,极力改善他们生产生活条件。他曾先后争取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2847.5万元,实施“幸福电”工程,新建10千伏架空线路约190公里,解决边境172户牧民使用高压电的问题;为38户边境牧民实施光伏储能系统上电项目,为边境一线戍边牧民通入绿色稳定的电源,为其发展智慧农牧产业提供充足的“电动力”。同时,为了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与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提高各族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他一心扑下身子干,挺起脊梁扛,大力实施固边兴边富民行动,赋予所有改革发展以“三个意义”,争取固边兴边富民行动资金3997.5万元,大力扶持发展嘎查村集体经济、支持边境地区特色农畜产业、扶持红色旅游产业,实施农牧民安全饮水项目,切实解决了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他用实际行动生动诠释着一名党员领导干部的实干与担当,赢得了各族群众的信任与赞誉。促进交融聚人心,做推动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笃行者”。他坚持以文化共融促民族交融,利用中华民族传统节日等重要节点,以“歌、舞、画、诗、文”精准服务各族群众,陆续开展“感受非遗魅力·共享中华文化”“粽香一家亲·浓浓中华情”“回首 60年,致敬草原英雄小姐妹”“艾不盖颂”金秋诗歌、乌兰牧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专场晚会等主题活动378场、受教育群众达4万余人次。建立“互联网+民族团结”宣传矩阵,分类分级设置专栏52个,发布相关文字和短视频内容2458篇,点击量达到17.64万次。围绕“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群众教育实践活动,开展致敬“草原英雄小姐妹”“青年说·理论宣讲大赛”等主题宣讲大赛,择优组建“红石榴宣讲团”,“爱在北疆”铸牢思政宣讲团,分层次分批次举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题宣讲252场次、8000余人次。组织工作人员走访入户并完成“国家的孩子”事迹材料撰写20篇。支持学校开展中华经典诵读、演讲比赛、书法进校园等活动,坚定不移做好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推行使用国家统编教材工作。引导各社区在中秋、国庆等重大节日,开展邻里节、百家宴等让各族居民互相交流、互相融入,创造各民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初审:博迪复审:李嘉终审:康宇凤制作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地方语言文字研究应用中心(内蒙古民族团结杂志社)
“光影北疆·同心筑梦——我身边的民族团结进步故事”摄影作品征集大赛获奖名单揭晓!,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加强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自治区民委、总工会、团委、妇联联合组织开展了“光影北疆·同心筑梦——我身边的民族团结进步故事”摄影作品征集大赛。经专家初审、复审、终审及公示等环节,评选出一等奖作品2幅、二等奖作品4幅、三等奖作品8幅、优秀奖作品16幅、入选奖作品91幅,现公布如下。初审:刘婷婷复审:杨芳终审:康宇凤制作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地方语言文字研究应用中心(内蒙古民族团结杂志社)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光影北疆·同心筑梦——我身边的民族团结进步故事”摄影作品征集大赛活动拟获奖名单的公示,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自治区民委组织开展了“光影北疆·同心筑梦——我身边的民族团结进步故事”摄影作品征集大赛活动。活动开展以来,社会各界积极响应、踊跃参与,共征集到投稿作品3245幅。自治区民委组织专家,经初审、复审、终审,评选出一等奖作品2幅、二等奖作品4幅、三等奖作品8幅、优秀奖作品16幅,入选奖作品91幅。根据工作安排,现对拟获奖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9月24日至9月26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若有异议,请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邮箱:nmmwzfc@163.com。 附件:“光影北疆·同心筑梦——我身边的民族团结进步故事”摄影作品征集大赛活动拟获奖名单.docx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2025年9月24日初审:王瑄复审:杨芳终审:康宇凤编辑制作:内蒙古自治区地方语言文字研究应用中心(内蒙古民族团结杂志社)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内民委发〔2025〕50号各盟市民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及相关要求,自治区民委对现行有效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经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继续有效6件,废止1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2025年9月15日附件1 附件2 初审:刘婷婷复审:杨芳终审:康宇凤编辑制作:内蒙古自治区地方语言文字研究应用中心(内蒙古民族团结杂志社)
关于2025年度申报蒙古语文翻译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人员的公示,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5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5〕87号)精神,经2025年度蒙古语文翻译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现将2025年度申报蒙古语文翻译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人员予以公示。如有疑问请联系自治区民委教育处。电 话:0471—6945718公示时间:2025年9月15日至9月19日 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地 点:呼市新华大街63号院7号楼413室 附件:2025年度申报蒙古语文翻译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名单2025年度申报蒙古语文翻译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序号单 位姓 名申报资格名称1内蒙古广播电视台乌日古木乐译审2内蒙古自治区青少年民族团结教育实践中心卓娜译审3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双虎译审4呼伦贝尔学院格日乐其木格译审5锡林郭勒职业学院特布信译审6内蒙古日报社鲍苏日娜一级翻译7内蒙古教育出版社银 莲一级翻译8内蒙古教育出版社 牧其尔一级翻译9内蒙古教育出版社德力根仓一级翻译10内蒙古教育出版社苏 叶一级翻译11实践杂志社斯日吉好日勒一级翻译12内蒙古民族语电影译制中心满都呼一级翻译13内蒙古广播电视台布和布音一级翻译14内蒙古广播电视台包玉梅一级翻译15内蒙古广播电视台娜仁高娃一级翻译16内蒙古广播电视台李春伶一级翻译17内蒙古广播电视台乌云其木格一级翻译18呼伦贝尔市民族事务服务中心包梅荣一级翻译19兴安盟民族事务委员会包灵艳一级翻译20通辽市蒙古语影视译制中心吴贵兰一级翻译21通辽市科学技术馆吴宝成一级翻译22锡林郭勒盟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格根图雅一级翻译23锡林郭勒盟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乌云华拉一级翻译24乌兰察布市融媒体中心牧 仁一级翻译25鄂尔多斯市融媒体中心阿日兵达来一级翻译26鄂尔多斯市融媒体中心王通拉嘎一级翻译27鄂尔多斯市融媒体中心伊日贵一级翻译28鄂尔多斯市民族古籍研究中心乌云毕力格一级翻译29鄂尔多斯市公安局物证检验中心钢 花一级翻译30鄂尔多斯市成吉思汗陵档案馆杨林花一级翻译31二连浩特市商务局其布日一级翻译32内蒙古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关长喜一级翻译33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创建中心包乌日嘎一级翻译34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民族事务服务中心萨仁其木格一级翻译35通辽市科尔沁左翼甘旗卡镇党群服务中心孟和巴根一级翻译36赤峰市党员干部教育译制基地达林图雅一级翻译37赤峰市巴林右旗政府办公室新吉勒图一级翻译38锡盟苏尼特左旗纪委监委廉政教育中心海 兰一级翻译39锡盟正镶白旗明安图镇党群服务中心苏 和一级翻译40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泊尔江海子镇党群服务中心钢嘎木仁一级翻译41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民族事务委员会综合服务中心吉布胡浪一级翻译42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伊金霍洛镇综合保障和乡村发展中心阿拉腾木其尔一级翻译43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民政综合服务中心图 雅一级翻译44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脑明朋苏格一级翻译45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中心杨白嘎力一级翻译46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中心其劳巴图一级翻译47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委统战部综合保障中心郝 君一级翻译48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民族事务综合服务中心乌尼日其其格一级翻译49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民族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敖特根一级翻译50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民族事务委员会开 花一级翻译51阿盟阿拉善左旗统战宗教事务服务中心珠 拉一级翻译52阿盟阿拉善右旗统一战线事务服务中心道日娜一级翻译53阿盟额济纳旗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艾丽亚一级翻译54阿盟额济纳旗国有资产统计核算评估中心胡斯勒其其格一级翻译55内蒙古自治区青少年民族团结教育实践中心扎德娜二级翻译56内蒙古民族语电影译制中心孟根花尔二级翻译57内蒙古自治区教材编审中心刘图雅二级翻译58内蒙古自治区教材编审中心哈申格日乐二级翻译59内蒙古广播电视台包文明二级翻译60内蒙古广播电视台澈 根二级翻译61内蒙古广播电视台贝 尔二级翻译62内蒙古人民出版社艳 艳三级翻译63内蒙古文学杂志社那音太三级翻译64内蒙古文学馆娜日娜三级翻译65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文印中心包儒刚三级翻译66内蒙古自治区竞技体育训练中心伟乐斯三级翻译67内蒙古正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韩 梅二级翻译(代评)68内蒙古立人人才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苏 海二级翻译(代评)69内蒙古立人人才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艳 钢二级翻译(代评)70内蒙古立人人才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毛鲁尔 二级翻译(代评)71中共包头市石拐区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吴媛媛二级翻译(代评)72包头市达茂联合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陶德花拉二级翻译(代评)73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民族事务服务中心苏兰高娃二级翻译(代评)74通辽市人民医院伊日贵二级翻译(代评)75通辽市园区公共事业服务中心红 莲二级翻译(代评)76通辽市民族理论政策研究中心晶 晶二级翻译(代评)77通辽市科尔沁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保障中心包斯日古楞二级翻译(代评)78通辽市科尔沁区统战事务服务中心图布信二级翻译(代评)79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张署光二级翻译(代评)80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杨文秀二级翻译(代评)81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娜仁图雅二级翻译(代评)82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白文平二级翻译(代评)83赤峰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浩特勒二级翻译(代评)84赤峰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乌力地浩塔嘎二级翻译(代评)85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新时代文明实践服务中心乌仁其其格二级翻译(代评)86赤峰市宁城县文化旅游体育服务中心马力苏二级翻译(代评)87内蒙古立人人才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娜日苏三级翻译(代评)88内蒙古立人人才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蔡小芳三级翻译(代评)89内蒙古立人人才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若 曼三级翻译(代评)90包头市土默特右旗民族事业发展中心安赫鲁玛三级翻译(代评)91呼伦贝尔市民族事务服务中心乌达木三级翻译(代评)92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民族事务委员会徐 青三级翻译(代评)93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民族事务服务中心呼斯冷三级翻译(代评)94通辽市奈曼旗民族事务委员会刘查如娜三级翻译(代评)95通辽市人民医院宝音朝古拉三级翻译(代评)96赤峰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苏日古格三级翻译(代评)97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协勤大队乌尼日三级翻译(代评)98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柴 娜三级翻译(代评) 初审:布日玛复审:丽艳终审:阿拉塔编辑制作:内蒙古自治区地方语言文字研究应用中心(内蒙古民族团结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