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工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为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的决定,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研究,结合工作实际,自治区民委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工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这是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举措。《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的决定》要求“完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研究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实施内蒙古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研究工程(2023—2027年),设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院,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扩容、提质、增效。”制发办法,必将推进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等民族工作重大理论政策研究,强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等重大基础性、应用性问题和现实问题研究,服务自治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必将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研究体系建设,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提质、增效,为我区在新时代继续保持“模范自治区”的崇高荣誉提供理论支撑。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试行)共八章,37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部分。围绕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决定,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研究的目标要求,明确了制定办法(试行)的依据,民族工作研究项目的研究方向、管理原则、资金来源等。
(二)第二章项目分类部分。该部分对民族工作研究项目的分类、主要内容和项目发布方式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三)第三章申请与立项部分。该部分对项目主持人申报条件、立项评审程序和要求、取消申报情形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四)第四章过程管理和结项部分。该部分对项目研究期限、跟踪管理、成果鉴定、验收结项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五)第五章经费管理部分。该部分对项目经费拨付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六)第六章成果应用部分。该部分对研究项目成果展现形式、转化方式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七)第七章产权归属与保密部分。该部分对研究项目成果产权归属、保密工作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政策解读员及咨询电话:
如对《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工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有不解之处,可向自治区民委理论研究处具体咨询,政策咨询电话:0471-6945429。政策解读员:刘美君。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工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为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的决定,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研究,结合工作实际,自治区民委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工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这是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举措。《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的决定》要求“完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研究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实施内蒙古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研究工程(2023—2027年),设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院,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扩容、提质、增效。”制发办法,必将推进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等民族工作重大理论政策研究,强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等重大基础性、应用性问题和现实问题研究,服务自治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必将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研究体系建设,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提质、增效,为我区在新时代继续保持“模范自治区”的崇高荣誉提供理论支撑。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试行)共八章,37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第一章总则部分。围绕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决定,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研究的目标要求,明确了制定办法(试行)的依据,民族工作研究项目的研究方向、管理原则、资金来源等。(二)第二章项目分类部分。该部分对民族工作研究项目的分类、主要内容和项目发布方式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三)第三章申请与立项部分。该部分对项目主持人申报条件、立项评审程序和要求、取消申报情形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四)第四章过程管理和结项部分。该部分对项目研究期限、跟踪管理、成果鉴定、验收结项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五)第五章经费管理部分。该部分对项目经费拨付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六)第六章成果应用部分。该部分对研究项目成果展现形式、转化方式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七)第七章产权归属与保密部分。该部分对研究项目成果产权归属、保密工作等方面作出了规定。政策解读员及咨询电话:如对《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工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有不解之处,可向自治区民委理论研究处具体咨询,政策咨询电话:0471-6945429。政策解读员:刘美君。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为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的决定,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研究,结合工作实际,自治区民委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工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这是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举措。《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的决定》要求“完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研究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实施内蒙古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研究工程(2023—2027年),设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院,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扩容、提质、增效。”制发办法,必将推进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等民族工作重大理论政策研究,强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等重大基础性、应用性问题和现实问题研究,服务自治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必将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研究体系建设,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提质、增效,为我区在新时代继续保持“模范自治区”的崇高荣誉提供理论支撑。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试行)共八章,37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部分。围绕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决定,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研究的目标要求,明确了制定办法(试行)的依据,民族工作研究项目的研究方向、管理原则、资金来源等。
(二)第二章项目分类部分。该部分对民族工作研究项目的分类、主要内容和项目发布方式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三)第三章申请与立项部分。该部分对项目主持人申报条件、立项评审程序和要求、取消申报情形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四)第四章过程管理和结项部分。该部分对项目研究期限、跟踪管理、成果鉴定、验收结项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五)第五章经费管理部分。该部分对项目经费拨付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六)第六章成果应用部分。该部分对研究项目成果展现形式、转化方式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七)第七章产权归属与保密部分。该部分对研究项目成果产权归属、保密工作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政策解读员及咨询电话:
如对《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工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有不解之处,可向自治区民委理论研究处具体咨询,政策咨询电话:0471-6945429。政策解读员:刘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