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490J/2025-02227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民委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05-12 公文时效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490J/2025-02227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民委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05-12
公文时效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工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5-13 03:10  来源:自治区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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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的决定》、《关于全面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的若干措施》,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研究,依据国家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研究体系建设有关文件、《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国家语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等政策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工作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民族工作研究项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开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等民族工作重大理论政策研究,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等重大基础性和应用性问题研究,对民族工作科学决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现实问题研究。

第三条 民族工作研究项目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面向全区,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四条 民族工作研究项目资金来源于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五条  民族工作研究项目主要包括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项目和民族语言文字科研项目,理论研究处负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项目管理,民族语言文字处(八省区蒙古语言文字协作处)负责民族语言文字科研项目管理。

第六条  民族工作研究项目类型分为年度项目、委托项目和后期资助项目,根据资助规模分为重大项目、一般项目和自筹项目。

第七条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重大项目主要指民族工作重大理论政策研究、基础性和应用性问题研究及决策咨询等项目,定向委托自治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培育)基地择优立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一般项目主要指民族工作现实问题研究项目,面向全区高校、科研机构和机关事业单位择优立项。

第八条  民族语言文字科研重大项目主要指民族语言文字中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理论、政策和应用研究及决策咨询等项目;民族语言文字科研一般项目主要指对民族语言文字事业具有重要影响的基础性和应用性问题研究项目,面向全区高校、科研机构和机关事业单位择优立项。

第九条  自筹项目一般从有一定研究基础和参考价值的、申请自筹资金开展研究的年度项目中择优立项。

第十条  后期资助项目是指资助出版已签订出版合同的民族工作领域学术著作的项目。

第十一条  委托项目由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机关各处室作为委托方确定委托题目、提出委托要求、选择课题执行方,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按照此办法的有关要求立项、管理和结项。

第十二条  每年在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门户网站发布年度课题指南通知,在规定期限内受理项目申报。对于必须开展而无单位或个人主动申报的项目,可采取指定委托的方式进行。对申报主持人数不足3人的项目,根据申报材料质量,经专家评审后,可直接择优立项;也可撤项,将立项指标调整到申报人员较多的项目中。

第十三条  对自治区党委、政府或国家民委交办的、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党组确定的重大、紧急任务,需设立应急项目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开展。

第三章  申请与立项

第十四条 民族工作研究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二)重大项目主持人一般应当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一般项目主持人一般应当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40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党政机关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

第十五条 主持人根据年度课题指南要求填写申请书和论证活页,经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提交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报资格:

(一)申报材料中有虚假内容的;

(二)项目申请人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的;

(三)项目主持人承担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工作研究项目,尚未结项的;

(四)以相同或相近题目在其他科研平台立项的;

(五)违反政策和法律法规的。

第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立项评审,若本地专家因“回避”等原因,无法满足评审需求时,可采取“异地专家、异地评审”的方式开展评审工作,形成立项意见。经中共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党组会议研究审议后,在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门户网站公示立项名单。

第十八条 立项评审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价判断:

(一)项目内容和设计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

(二)项目内容有利于推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时代化,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党的民族理论创新发展;

(三)项目内容有利于推动构建科学完备的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体系;

(四)项目设计坚持问题导向,有利于服务民族工作实际;

(五)研究内容是否存在意识形态风险;

(六)项目主持人的科研能力及项目组成人员结构的合理性;

(七)具备必要的科研条件和研究基础。

第十九条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向项目主持人发出《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工作研究项目立项通知书》。

立项时间以立项通知书发出之日为准。

第二十条 项目主持人接到项目立项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填写《回执》并签字后寄回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逾期未签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章  过程管理与结项

第二十一条 项目研究期限原则上为半年。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研究期限,研究期限均以立项通知书为准。

第二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对课题进展情况实施抽查。

目主持人所在单位要履行职责,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凡有变更项目主持人、名称、最终成果形式、研究内容、管理单位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主持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 确因特殊原因,需延期结项的,项目主持人需在项目截止日期前30天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同意,报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同意后,准予延期。

第二十五条 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形势变化等重大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由项目组、承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同意;或由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提出,终止项目。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主持人填报《结题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经所在单位科研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后,由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最终研究成果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方可结项。成果鉴定为优秀的项目主持人,在申请新的民族工作研究项目时将优先考虑立项。

第二十七条 成果鉴定未能通过的,允许项目组在半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完善,再次评审合格后予以结项。重新鉴定仍不合格的,按撤项处理,且2年内不得申请民族工作研究项目。

第二十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办理验收结项事宜,发放《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工作研究项目结项证书》。

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项目并公示:

(一)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提交研究成果的;

(二)专家鉴定不合格并在延长期限(最长半年)结束后第二次鉴定仍不合格的;

(三)剽窃他人成果的;

(四)擅自变更计划任务的;

(五)不提交经费使用决算表,或经费使用情况严重违反财务纪律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单独设立民族工作研究项目专项经费,年度规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处室负责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根据核准项目,将项目经费拨到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

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一般分两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首期拨付资助经费的70%,在规定期限内经鉴定合格的再拨付30%。鉴定为不合格的,不予拨付尾款。

第三十二条 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依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

相关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资助经费账单,并有义务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项目主持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要合法合规使用科研经费。在提交《结题申请表》时,应同时提交资助经费决算表。

第三十三条 项目成果通过验收后,资助经费有结余的,由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继续用于开展研究工作,项目主持人有优先使用权。

第三十四条 对因故不能结项而导致撤项的,剩余经费应按原渠道返回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而导致撤项的,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将追回全部已拨经费。

第六章  成果应用

第三十五条 民族工作研究项目的成果形式一般为研究报告、论文、著作、决策咨询报告等,具体形式以立项合同为准。

第三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可推荐符合要求的项目成果参加国家、自治区优秀科研成果的评奖。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的,可推荐参加国内外各类评奖活动。

第三十七条 优先资助符合条件的民族工作研究项目成果出版。

第三十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可通过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报告、选编成书等形式上报和推广,加强对优秀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转化。

第七章  产权归属与保密

第三十九条 民族工作研究项目成果未经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同意,不得公开发表或出版。成果正式出版或向有关部门报送时,需在醒目位置标明“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工作研究项目”相关字样。

第四十条 项目成果的著作权属作者本人,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有权优先使用。

第四十一条 研究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工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初审:刘美君

复审:张玲玲

终审:云冰

编辑制作:内蒙古自治区地方语言文字研究应用中心(内蒙古民族团结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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