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民委实施“三项计划”典型示范培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3-05 18:00  来源:民族团结促进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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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实施“三项计划”(各族群众互嵌式发展计划、各族青少年交流计划、旅游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计划)有关精神,紧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有形有感有效推进三项计划实施,打造和建设“融在北疆”工作品牌,不断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自治区民委计划自2025年起,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实施“三项计划”典型示范培育项目,并制发项目管理办法,保证项目实施依法依规,有序推进,发挥成效。

二、《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试行)》分6部分,共23条。第一部分总则,提出了制定依据、典型示范培育项目的定义和管理原则。第二部分申报与立项,明确了申报和立项流程,规定了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程序以及立项标准。第三部分管理与评估,对项目的完成时限、管理和评估等方式方法作了详细规定。第四部分经费管理,规定了项目经费的预算申请、经费管理、项目结算、审计等要求。第五部分成果宣传,规定了项目结项后可宣传提炼及应保守国家秘密等相关工作要求。第六部分附则。对办法的解释权、施行日期做出了规定。

三、《管理办法(试行)》解读员及咨询电话

如对《内蒙古自治区民委实施“三项计划”典型示范培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有不解之处,可向自治区民委民族团结促进处具体咨询,咨询电话:0471-6611202。解读员:李倢。


政策原文:内蒙古自治区民委实施“三项计划”典型示范培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初审:吴晓冬 

复审:李日树

终审:云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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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民委实施“三项计划”典型示范培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3-05 18:00
来源:民族团结促进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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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民委实施“三项计划”典型示范培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实施“三项计划”(各族群众互嵌式发展计划、各族青少年交流计划、旅游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计划)有关精神,紧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有形有感有效推进三项计划实施,打造和建设“融在北疆”工作品牌,不断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自治区民委计划自2025年起,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实施“三项计划”典型示范培育项目,并制发项目管理办法,保证项目实施依法依规,有序推进,发挥成效。二、《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试行)》分6部分,共23条。第一部分总则,提出了制定依据、典型示范培育项目的定义和管理原则。第二部分申报与立项,明确了申报和立项流程,规定了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程序以及立项标准。第三部分管理与评估,对项目的完成时限、管理和评估等方式方法作了详细规定。第四部分经费管理,规定了项目经费的预算申请、经费管理、项目结算、审计等要求。第五部分成果宣传,规定了项目结项后可宣传提炼及应保守国家秘密等相关工作要求。第六部分附则。对办法的解释权、施行日期做出了规定。三、《管理办法(试行)》解读员及咨询电话如对《内蒙古自治区民委实施“三项计划”典型示范培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有不解之处,可向自治区民委民族团结促进处具体咨询,咨询电话:0471-6611202。解读员:李倢。政策原文:内蒙古自治区民委实施“三项计划”典型示范培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初审:吴晓冬 复审:李日树终审:云  冰 


一、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实施“三项计划”(各族群众互嵌式发展计划、各族青少年交流计划、旅游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计划)有关精神,紧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有形有感有效推进三项计划实施,打造和建设“融在北疆”工作品牌,不断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自治区民委计划自2025年起,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实施“三项计划”典型示范培育项目,并制发项目管理办法,保证项目实施依法依规,有序推进,发挥成效。

二、《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试行)》分6部分,共23条。第一部分总则,提出了制定依据、典型示范培育项目的定义和管理原则。第二部分申报与立项,明确了申报和立项流程,规定了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程序以及立项标准。第三部分管理与评估,对项目的完成时限、管理和评估等方式方法作了详细规定。第四部分经费管理,规定了项目经费的预算申请、经费管理、项目结算、审计等要求。第五部分成果宣传,规定了项目结项后可宣传提炼及应保守国家秘密等相关工作要求。第六部分附则。对办法的解释权、施行日期做出了规定。

三、《管理办法(试行)》解读员及咨询电话

如对《内蒙古自治区民委实施“三项计划”典型示范培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有不解之处,可向自治区民委民族团结促进处具体咨询,咨询电话:0471-6611202。解读员:李倢。


政策原文:内蒙古自治区民委实施“三项计划”典型示范培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初审:吴晓冬 

复审:李日树

终审:云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