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工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办法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推动研究项目更好地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激励引导全区广大学者和工作人员参与到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中,我们着手修订了《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工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精神,从规章制度层面规范理论研究工作、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研究体系的重要举措,现行《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出台于2023年12月,实施以来在提升自治区民委民族研究项目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引导研究基地和研究人员开展有组织研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发现了一些不足和问题。2025年2月,国家民委印发《关于修改<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重新修订了《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为修订工作提供了新的政策依据。
二、修订办法的总体考虑
(一)聚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民族工作研究项目的实施,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服务自治区中心和大局工作,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研究,宣介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内蒙古实践,为自治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智力支持。
(二)服务工作实际。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做好民族工作、民族地区各项工作具有现实紧迫性,急需在较短周期内产出大量高质量理论研究成果做支撑和指导。因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项目主持人有一定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适当缩短研究周期,确保理论研究高效地服务民族工作实践。
(三)健全项目类型。将民族语言科研项目列入《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同时,通过健全项目类型和相关规定,鼓励和激发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提高项目实施的科学性、针对性。
(四)注重成果管理。新修订的《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将突出成果应用导向,鼓励资政建言,明确规定了项目成果应用转化的渠道,提高研究成果转化运用成效。
(五)注重扶持青年。将青年人才作为理论研究的后备力量加强培养。新修订的《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增加了有效支持青年人才的条款,如明确40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人员可作为主持人申报一般项目。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共4条,相较于试行的《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1条增加了制定办法所依据的政策文件;第2条增加了指导思想、工作主线和研究目标。
“第二章 项目分类”共9条,相较于试行的《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5条明确研究项目主要包括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项目和民族语言文字科研项目;增加第6条民族工作研究项目类型的具体条目;第7条明确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重大项目,定向委托自治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培育)基地择优立项;增加第8条民族语言文字科研项目分类的具体条目;增加第9条自筹项目设立的具体条目;增加第11条委托项目的具体要求;第12条增加发布民族研究项目申报通知的方式、明确规定申报人数不足3人时的处理情形;第13条在应急项目设置条件中增加自治区民委党组确定的重大、紧急任务。
“第三章 申请与立项”共7条,相较于试行的《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14条项目主持人资格中,重大项目主持人删除了具有同等研究能力的要求,一般项目主持人增加了40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党政机关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内容;第17条删除了发布立项公告,增加了“异地专家、异地评审”的内容;第18条增加项目评审中要注重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以及推动构建科学完备的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体系、坚持问题导向、推动民族理论创新等内容。
“第四章 过程管理与结项”共9条,相较于试行的《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21条修订了项目的研究时限;第24条修改延期结项的部分表述;第26条增加对项目立项、结项相关要求的具体条目;第27条删除二次评审合格后扣除资助总额的15%的表述,明确重新鉴定仍不合格的项目主持人,2年内不得申请民族工作研究项目。
“第五章 经费管理”共5条,基本内容不变。
“第六章 成果应用”共4条,第38条增加了自治区民委民族工作研究项目成果宣传推广的途径。
“第七章 产权归属与保密”共3条,基本内容不变。
“第八章 附则”共2条,第42条明确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工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8章,4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部分。围绕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决定,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研究的目标要求,明确了制定办法的依据,民族工作研究项目的研究方向、管理原则、资金来源等。
(二)第二章项目分类部分。该部分对民族工作研究项目的类型、主要内容和项目发布方式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三)第三章申请与立项部分。该部分对项目主持人申报条件、立项评审程序和要求、取消申报情形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四)第四章过程管理和结项部分。该部分对项目研究期限、跟踪管理、成果鉴定、验收结项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五)第五章经费管理部分。该部分对项目经费拨付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六)第六章成果应用部分。该部分对研究项目成果展现形式、转化方式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七)第七章产权归属与保密部分。该部分对研究项目成果产权归属、保密工作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初审:刘美君
复审:张玲玲
终审:云冰
编辑制作:内蒙古自治区地方语言文字研究应用中心(内蒙古民族团结杂志社)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工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办法的必要性为进一步推动研究项目更好地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激励引导全区广大学者和工作人员参与到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中,我们着手修订了《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工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精神,从规章制度层面规范理论研究工作、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研究体系的重要举措,现行《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出台于2023年12月,实施以来在提升自治区民委民族研究项目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引导研究基地和研究人员开展有组织研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发现了一些不足和问题。2025年2月,国家民委印发《关于修改<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重新修订了《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为修订工作提供了新的政策依据。二、修订办法的总体考虑(一)聚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民族工作研究项目的实施,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服务自治区中心和大局工作,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研究,宣介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内蒙古实践,为自治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智力支持。(二)服务工作实际。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做好民族工作、民族地区各项工作具有现实紧迫性,急需在较短周期内产出大量高质量理论研究成果做支撑和指导。因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项目主持人有一定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适当缩短研究周期,确保理论研究高效地服务民族工作实践。(三)健全项目类型。将民族语言科研项目列入《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同时,通过健全项目类型和相关规定,鼓励和激发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提高项目实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四)注重成果管理。新修订的《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将突出成果应用导向,鼓励资政建言,明确规定了项目成果应用转化的渠道,提高研究成果转化运用成效。(五)注重扶持青年。将青年人才作为理论研究的后备力量加强培养。新修订的《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增加了有效支持青年人才的条款,如明确40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人员可作为主持人申报一般项目。三、修订的主要内容“第一章 总则”共4条,相较于试行的《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1条增加了制定办法所依据的政策文件;第2条增加了指导思想、工作主线和研究目标。 “第二章 项目分类”共9条,相较于试行的《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5条明确研究项目主要包括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项目和民族语言文字科研项目;增加第6条民族工作研究项目类型的具体条目;第7条明确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重大项目,定向委托自治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培育)基地择优立项;增加第8条民族语言文字科研项目分类的具体条目;增加第9条自筹项目设立的具体条目;增加第11条委托项目的具体要求;第12条增加发布民族研究项目申报通知的方式、明确规定申报人数不足3人时的处理情形;第13条在应急项目设置条件中增加自治区民委党组确定的重大、紧急任务。“第三章 申请与立项”共7条,相较于试行的《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14条项目主持人资格中,重大项目主持人删除了具有同等研究能力的要求,一般项目主持人增加了40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党政机关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内容;第17条删除了发布立项公告,增加了“异地专家、异地评审”的内容;第18条增加项目评审中要注重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以及推动构建科学完备的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体系、坚持问题导向、推动民族理论创新等内容。“第四章 过程管理与结项”共9条,相较于试行的《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21条修订了项目的研究时限;第24条修改延期结项的部分表述;第26条增加对项目立项、结项相关要求的具体条目;第27条删除二次评审合格后扣除资助总额的15%的表述,明确重新鉴定仍不合格的项目主持人,2年内不得申请民族工作研究项目。“第五章 经费管理”共5条,基本内容不变。“第六章 成果应用”共4条,第38条增加了自治区民委民族工作研究项目成果宣传推广的途径。“第七章 产权归属与保密”共3条,基本内容不变。“第八章 附则”共2条,第42条明确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工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废止。四、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共8章,4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第一章总则部分。围绕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决定,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研究的目标要求,明确了制定办法的依据,民族工作研究项目的研究方向、管理原则、资金来源等。(二)第二章项目分类部分。该部分对民族工作研究项目的类型、主要内容和项目发布方式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三)第三章申请与立项部分。该部分对项目主持人申报条件、立项评审程序和要求、取消申报情形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四)第四章过程管理和结项部分。该部分对项目研究期限、跟踪管理、成果鉴定、验收结项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五)第五章经费管理部分。该部分对项目经费拨付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六)第六章成果应用部分。该部分对研究项目成果展现形式、转化方式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七)第七章产权归属与保密部分。该部分对研究项目成果产权归属、保密工作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初审:刘美君复审:张玲玲终审:云冰编辑制作:内蒙古自治区地方语言文字研究应用中心(内蒙古民族团结杂志社)
一、修订办法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推动研究项目更好地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激励引导全区广大学者和工作人员参与到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中,我们着手修订了《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工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精神,从规章制度层面规范理论研究工作、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研究体系的重要举措,现行《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出台于2023年12月,实施以来在提升自治区民委民族研究项目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引导研究基地和研究人员开展有组织研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发现了一些不足和问题。2025年2月,国家民委印发《关于修改<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重新修订了《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为修订工作提供了新的政策依据。
二、修订办法的总体考虑
(一)聚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民族工作研究项目的实施,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服务自治区中心和大局工作,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研究,宣介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内蒙古实践,为自治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智力支持。
(二)服务工作实际。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做好民族工作、民族地区各项工作具有现实紧迫性,急需在较短周期内产出大量高质量理论研究成果做支撑和指导。因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项目主持人有一定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适当缩短研究周期,确保理论研究高效地服务民族工作实践。
(三)健全项目类型。将民族语言科研项目列入《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同时,通过健全项目类型和相关规定,鼓励和激发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提高项目实施的科学性、针对性。
(四)注重成果管理。新修订的《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将突出成果应用导向,鼓励资政建言,明确规定了项目成果应用转化的渠道,提高研究成果转化运用成效。
(五)注重扶持青年。将青年人才作为理论研究的后备力量加强培养。新修订的《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增加了有效支持青年人才的条款,如明确40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人员可作为主持人申报一般项目。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共4条,相较于试行的《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1条增加了制定办法所依据的政策文件;第2条增加了指导思想、工作主线和研究目标。
“第二章 项目分类”共9条,相较于试行的《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5条明确研究项目主要包括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项目和民族语言文字科研项目;增加第6条民族工作研究项目类型的具体条目;第7条明确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重大项目,定向委托自治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培育)基地择优立项;增加第8条民族语言文字科研项目分类的具体条目;增加第9条自筹项目设立的具体条目;增加第11条委托项目的具体要求;第12条增加发布民族研究项目申报通知的方式、明确规定申报人数不足3人时的处理情形;第13条在应急项目设置条件中增加自治区民委党组确定的重大、紧急任务。
“第三章 申请与立项”共7条,相较于试行的《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14条项目主持人资格中,重大项目主持人删除了具有同等研究能力的要求,一般项目主持人增加了40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党政机关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内容;第17条删除了发布立项公告,增加了“异地专家、异地评审”的内容;第18条增加项目评审中要注重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以及推动构建科学完备的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体系、坚持问题导向、推动民族理论创新等内容。
“第四章 过程管理与结项”共9条,相较于试行的《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21条修订了项目的研究时限;第24条修改延期结项的部分表述;第26条增加对项目立项、结项相关要求的具体条目;第27条删除二次评审合格后扣除资助总额的15%的表述,明确重新鉴定仍不合格的项目主持人,2年内不得申请民族工作研究项目。
“第五章 经费管理”共5条,基本内容不变。
“第六章 成果应用”共4条,第38条增加了自治区民委民族工作研究项目成果宣传推广的途径。
“第七章 产权归属与保密”共3条,基本内容不变。
“第八章 附则”共2条,第42条明确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工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8章,4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部分。围绕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决定,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研究的目标要求,明确了制定办法的依据,民族工作研究项目的研究方向、管理原则、资金来源等。
(二)第二章项目分类部分。该部分对民族工作研究项目的类型、主要内容和项目发布方式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三)第三章申请与立项部分。该部分对项目主持人申报条件、立项评审程序和要求、取消申报情形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四)第四章过程管理和结项部分。该部分对项目研究期限、跟踪管理、成果鉴定、验收结项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五)第五章经费管理部分。该部分对项目经费拨付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六)第六章成果应用部分。该部分对研究项目成果展现形式、转化方式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七)第七章产权归属与保密部分。该部分对研究项目成果产权归属、保密工作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初审:刘美君
复审:张玲玲
终审:云冰
编辑制作:内蒙古自治区地方语言文字研究应用中心(内蒙古民族团结杂志社)